外国人犯罪适用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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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犯罪,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同时也应包括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一、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即:“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上述外国人犯罪案件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一条原则,所以除特殊情况外。
所谓特殊情况,具体指的就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受我国司法管辖,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保证某些从事外交工作的外国人执行职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的要求。我国驻在外国或到外国访问或途经外国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也会受到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