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枪摄入狗体内盗狗,盗窃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柯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开着租来的汽车,携带购买的一支麻醉枪,在河南固始县多个村,用枪将麻醉针摄入村民家养的狗体内,将狗麻醉的方法,共盗走村民12条狗,两人从中获利3176元。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后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7月14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