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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http://www.jezpbjls.com/

1、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处罚?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并处以下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 万元。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1997年3月25日,被告人占廷贤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遂昌找王励平,王励平又找到原遂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出纳项瑶俊,由占廷贤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瑶俊,项瑶俊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帐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当日王励平、占廷贤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遂昌建行的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同年3月28日,王励平到遂昌县建行营业部以“遂昌县装潢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8000000.00”、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华清平”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瑶俊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当天下午,王励平携带该银行承兑汇票到金华交给占廷贤,占廷贤又交给金卫明和金华县财务开发公司经理范忆东,要求以此伪造汇票抵押借款400万元。范忆东提出要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去验证一下,占开始不同意。次日,范忆东未听从占廷贤的阻止,持该承兑汇票到金华县建行查询,该行工作人员告知,该汇票是假的。范忆东把查询情况告诉占廷贤,占廷贤以该汇票是私下开出的,不要到对方查询为由,提出再去咨询,遂同范忆东等又到金华市开发区建行咨询,被告知票是真的,但要确定内容真伪需到开证行查验。范忆东即同意借钱给占廷贤。
之后,金卫明与占廷贤签订如下协议:由金卫明向占廷贤提供前期资金400万元,占廷贤将800万元有效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在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占廷贤承诺在收到400万元的第一个星期内开出有效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至2000万元等。协议签订后,该承兑汇票由范忆东保管。金卫明回到上海,从其与金华县财务开发公司在上海炒期货的帐户上,划出400万元汇到占廷贤指定的“金华市天顺物资有限公司”在金华农行婺城支行新华街分理处的帐号上。4 月3日,金卫明又提出只同意借220万元,占廷贤到农行婺城支行新华街分理处兑付了220万元,其余资金打回上海。随后,占廷贤以转帐支票形式将此款分别归还金华剧院33万元、金华市财政局30万元。至4月21日,占廷贤分多次将余款157万元全部取出,用于挥霍。后王励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决经过及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认定,被告人占廷贤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罪处罚。占廷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占廷贤实施票据诈骗得到同案被告人王励平的帮助,责任相对分散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占廷贤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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