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缓刑犯减刑应由哪级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http://www.jezpbjls.com/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研字第29号请示收悉。对于缓刑犯减刑的法律手续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不是单独的刑种,对缓刑犯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因此,参照198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缓刑犯的减刑,应由负责对其考察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提请当地(缓刑考察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中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