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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犯罪既遂?

发布时间:2018年4月7日  来源: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http://www.jezpbjls.com/

  由于各国刑法都没有对犯罪既遂做一个统一的规定,其确切内涵和基本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法学界对犯罪既遂概念的概括也由于各自对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理解而大相径庭。
  (一)对犯罪目的达到说的评析
  该说认为以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及其实现程度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即指犯罪人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引起了他所希望的犯罪结果。但是这种标准具有不科学性。虽然犯罪目的达到与否可以来认定既遂与未遂。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把人杀死了,目的达到了,犯罪也就既遂了。“遂”即是随人意的意思,犯罪目的说对犯罪既遂的理解最符合立法用语的基本含义,符合注释法学的要求。但是,犯罪目的达到说是从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实现程度上来理解犯罪既遂,存在一些缺陷:(1)犯罪目的与犯罪结果并不总一致,两者不一致时同样可能成立既遂形态。如故意杀人犯的目的是杀死甲,却误将其妻乙杀死,仍是犯罪既遂。(2)犯罪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犯罪人总可以为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找借口,而司法机关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存在许多困难。因此,目的实现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得到全面彻底的贯彻实施。
  (二)对犯罪结果发生说的辨析
  该说认为以发生犯罪的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否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界定是一个基本问题。犯罪结果含义宽泛,并非发生任何危害结果都会成立犯罪既遂。一般认为犯罪结果分为广义的犯罪结果和狭义的犯罪结果。广义的犯罪结果是指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它是较为抽象性的和一般性的。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是他人的死亡。这种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已经得逞,即行为人完成犯罪,发生了特定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但是法定的犯罪结果在刑法中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某些特殊的犯罪的法定结果并不是十分明确的,还需具体分析才能把握。狭义的犯罪结果是特定的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即目的结果。它相对于广义的犯罪结果来说是具体的犯罪结果。因此,该种观点与犯罪目的说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实质上就是行为人所达到的犯罪目的。
  因此,“犯罪结果说”把犯罪结果的出现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为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提供了客观依据,是对其最直观最自然的认识,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只能适用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犯,对于其他犯罪,“犯罪结果说”面临如何确定犯罪结果的问题。同样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不同的犯罪结果,如放火罪既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造成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在想象竞合犯中,一个犯罪会造成多个犯罪结果,以哪个犯罪结果为标准界定犯罪既遂呢?可见,“犯罪结果说”也不能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很好的运用。
  (三)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评价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该说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首先,它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协调。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两个问题。行为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是说明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不能说明已构成了既遂;否则,说明犯罪完成形态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这显然是荒谬的。而此说正是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相等同,是不合理的。第二,这种标准不利于鼓励犯罪人及时中止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就会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但如果按照该说对犯罪既遂下的定义,就会对中止犯罪的行为人仍然按既遂犯论处,那就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第三,与"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基本知识相矛盾。按照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观点,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犯罪既遂,那过失犯罪也是犯罪既遂,这显然与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的认识相矛盾。可见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对于认定犯罪既遂具有相当大的缺陷,并且随着刑法学的发展,其自身的弊端日益暴露,对于司法实践已无很大价值。
  (四)对法益保护说的评判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权益造成刑法规范所欲防止的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从而在犯罪进程上充足了法定适用条件的犯罪完成形态。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可取之处,笔者比较同意这种观点。该说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特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角度来理解犯罪既遂,具有合理性,克服了前几种观点的弊端。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所调整的合法权益,但是刑法除了规定传统上侵害合法权益的犯罪之外,还规定了大量并不直接侵犯法益而只是危及合法权益的犯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但此观点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既遂,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已经明确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与自己追求的目标不同的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指向很明确。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犯罪既遂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要建立一个系统的有说服力的犯罪既遂理论,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而且,这个问题研究透彻了,对于司法实践及刑事审判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通过分析上述各种学说的观点,笔者认为“法益保护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虽然没有形成主流学说但它可以作为一个较合理的方向进行研究,并且在我们的刑事审判量刑过程中可以予以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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