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沧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主任,沧源自治县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与被告人杨某、黄某同为沧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杜某为个体经营户。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杨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3年;判处黄某、杜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4名原审被告人认罪服判。
经临沧市中院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沧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唆使医保中心副主任黄某、工作人员杨某、个体药房负责人杜某通过篡改加大个体药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费用支付表”等手段,先后19次套取医疗保险金234508.13元;伙同杨某、黄某共同贪污离退休干部医药费47109元。被告人杨某、杜某共同套取医疗保险金20230.28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杨某、黄某、杜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杨某、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险金后进行私分,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以贪污罪对3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骗取医疗保险金后私分,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4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沈某、杨某、杜某以贪污罪科以刑罚,量刑处理并无不当。但被告人黄某涉案数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遂作出对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