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http://www.jezpbjls.com/

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拒绝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