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长强奸少女,13岁女生被“破处”。近年来,广西官员作案事件不断,如今又出了一个派出所长“破处”13岁女生。官员本该是为国为民的存在,可如今:性侵幼女、强奸大学生、招嫖失足女、“破处”初一女生,更别说其他的劣迹。别说为国为民了,如今的“官员们”只要不祸国殃民就已经让百姓感恩戴德了。派出所长强奸少女,又为那些官员中的害群之马添了一笔。
事件回顾:
派出所长强奸少女
7日,广西桂林市政法委透露,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报道了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所长。家属质疑,派出所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这条新闻被各大网站持续转载,引发关注。3月22日,桂林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公安局对此案极为重视,在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吕宏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市公安局已抽调刑侦、法制等部门专家介入,进行专案侦查。
法邦时评:
强奸罪的量刑
派出所长强奸少女一案,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某友及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某、蒋某某、陈某某4人经事先预谋,在县才湾镇才湾街上将被害人章某某哄骗至县某大酒店426号房,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章某某“卖处”。随后,蒋某与被告人吕宏联系,明确告知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某、蒋某某按照吕宏的要求把章某某带至县一家宾馆。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后,明知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吕宏已经涉嫌强奸幼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派出所长强奸少女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网友评论:
派出所长强奸少女无法无天
@解决减肥:派出所长强奸少女,作为警察的吕某为什么敢于如此无法无天强奸未成年少女实质该派出所长犯罪证据不可能不足,不予批捕只是为其留下充足活动空间。执法者无法无天,是对法律的蔑视与挑战。这是官德极端沦丧的表现!
@爱在哪里:如今的社会啊,派出所长强奸少女已经不是啥新鲜事了,还有啥好说的。
@真的不想说:一个又一个,一件又一件。派出所长强奸少女,希望是最后一次。
结语:
不能说,说了会有风险;不敢论,论了会有责任。我们没有强奸、没有性侵、没有“破处”,我们只有沉默、只有闭嘴,只有装作没看见。派出所长强奸少女算什么证据不足算什么这只是一则新闻,大家不要想多了。安分守己,才能安然度日。有问题找律师,没有问题就老老实实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