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北京房山金店被抢,罪犯将付出惨痛代价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http://www.jezpbjls.com/

北京房山金店遭抢店员被划伤

根据中国青年网报道,据法制晚报讯,1月8号有网友爆料,房山北关的华冠天地店一家金铺遭遇抢劫,抢劫者抢走十余条黄金,某记者从目击者拍摄的视频中看到,一个柜台被砸烂,目击者表示在嫌疑人逃跑过程中,一名店员被利器划伤。今天上午获悉,目前房山警方正全力侦破此案。

抢劫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6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抢劫罪。

抢劫罪不属于数额犯,属于情节犯,抢劫金店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再者抢劫的数额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参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